为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进一步促进前海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服务深港合作大局,前海管理局制定了《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服务深港合作鼓励总部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前海总部办法》)。
一、背景情况
2016年,前海管理局出台了《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部企业认定及产业扶持资金申报指南》,有效期三年。2019年出台了《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部企业认定及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已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上述政策实施以来,前海总部企业数量、经济贡献占比等逐年增加,前海总部经济为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当前,深港合作面临新形势、新机遇。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结合深圳市有关总部政策,前海管理局修订形成了新的总部政策。通过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支持港资等总部企业在前海发展,进一步提升前海总部经济发展质量,努力为全市打造更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经济中心城市作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特点
一是突出深港合作。《前海总部办法》标题明确提出“服务深港合作”,具体条款创新性提出针对港资总部企业的多项支持措施,全力支持香港企业更好融入内地发展。
二是突出产业引领。《前海总部办法》立足前海发展实际,聚焦落实“前海全球服务商”计划,聚焦“世界500强”跨国企业地区总部、境内外上市企业以及金融总部企业等,积极吸引有关总部企业落户前海。此外,符合前海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对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支撑引领作用的企业,可按程序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
三是突出政策协同。《前海总部办法》以支持综合型总部企业为重点,与我局各专项政策实现协同支持、错位支持,着力构建前海多层次产业政策体系。同时,《前海总部办法》可叠加享受市级相关政策,与南山宝安同类性质政策不重复享受,真正形成政策叠加优势,更好服务企业发展。
四是突出精准支持。《前海总部办法》设置了团队奖励、纳统奖励、培育奖励等,将企业利润总额与经营团队奖励挂钩,引导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同时,将总部企业纳入前海总部项目遴选、总部基地遴选企业库,多措并举为企业提供空间保障。
三、主要内容
《前海总部办法》共4章28条,包括总则5条、支持措施11条、服务与监督9条、附则3条。
(一)前海总部企业支持条件
办法明确符合8类条件的企业,可作为前海合作区总部企业享受总部支持政策。
(二)支持政策
1.资金支持。资金支持包括落户奖励、团队奖励、纳统奖励、培育奖励,其中落户奖励仅面向新注册或新迁入的总部企业;其他奖励满足相应条件的即可享受。落户奖励设定为200-1000万元(金融总部企业落户奖励参照市级落户奖励标准执行),但对于重点引进的特别重大企业,其落户奖励可在签订合作协议时另行约定。
团队奖励按照贡献越大、奖励越高原则设置,明确“总部企业上一年度利润总额3亿元以上30亿元以下的,给予300万以上3000万元以下经营团队扶持;利润总额30亿元以上的,给予3000万元经营团队支持”。
纳统奖励旨在鼓励总部企业更好发挥资源集聚功能,明确“总部企业上一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增量超过1亿元的,按照上一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增量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纳入统计核算奖励”。
培育奖励旨在鼓励总部企业做大做强,对新获评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1000万元培育支持。
同时,为确保年度奖励资金总量可控,对团队支持和纳统奖励均设置了年度规模上限(分别为5亿元和1.5亿元),超额则按比例调整发放。
2.配套支持。包括用地支持、办公用房、人才住房、赴港上市、发债融资、绿色通道、专项服务等配套支持政策。
(三)服务与监督
《前海总部办法》每年定期发布总部申报指南,受理企业申报,受理后9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名单,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新增每年对总部企业进行复核以及总部企业按要求报送数据等条款。同时规定,享受资金支持的总部企业,在前海合作区实际经营不少于10年。
(四)附则
包括择优不重复、政策衔接和办法有效期等内容。《前海总部办法》明确与南山区、宝安区同类性质政策不重复享受,企业可择优选择申报。同时,为做好与已到期总部政策衔接,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位于前海前湾、桂湾、妈湾片区的总部企业可参照本办法规定享受政策支持;自2021年9月6日起,位于前海合作区的总部企业可参照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