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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9-14 12:16:00

为贯彻落实《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以下简称《前海方案》),深化科技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推动粤港澳合作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前海管理局研究制定了《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订背景

202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以下简称《前海方案》),对前海科技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做出部署,凸显了科技发展在前海改革开放全局中的重要支撑作用,并明确提出“聚焦人工智能、健康医疗、金融科技、智慧城市、物联网、能源新材料等港澳优势领域,大力发展粤港澳合作的新型研发机构,创新科技合作管理体制,促进港澳和内地创新链对接联通,推动科技成果向技术标准转化。”基于国家赋予前海的战略定位和前海推进深港科技创新合作的现实需要,特制定本《办法》,旨在支持企业、港澳高校、港澳研发中心建设新型研发机构,面向国家战略需求和产业应用导向,聚焦港澳优势科技领域,打造港澳与内地科技协同研发与成果产业转化的创新平台。

二、总体思路

一是贯彻落实《前海方案》的部署,以深港科技创新合作为主线,体现前海战略任务和优势特色,通过发展粤港澳合作的新型研发机构,搭建港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促进深港创新链对接联通。二是推进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以新型研发机构为创新载体和实践主体,在科技要素流动、对外合作、人才管理、成果转化等领域先行探索更加灵活高效的科技合作管理体制,促进与港澳规则衔接、机制对接。三是围绕发展粤港澳合作的新型研发机构,构建完整的支持体系,形成涵盖申报、支持、管理的服务链条,为机构的合作落地和建设发展提供政策支撑和制度保障。

三、主要内容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支持、管理等工作。《办法》共十七条,分为总则、支持条件、支持政策、建设管理、责任监督、附则共六章,设定每家新型研发机构每年享受本办法支持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一)支持条件

《办法》支持企业、港澳高校、港澳研发中心设立新型研发机构,对新型研发机构的设立单位、资金支持条件做出了规定。

新型研发机构的设立单位须为龙头企业或港澳高校、港澳研发中心。龙头企业须满足《办法》规定的营收规模和研发支出强度,港澳高校须为香港特区政府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并可颁授学位的高等教育院校或澳门综合性大学,港澳研发中心须为港澳特区政府成立的科技研发机构。前海合作区企业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须与港澳高校或其重点实验室、港澳研发中心签订新型研发机构合作协议。

申请支持资金的新型研发机构应当符合《办法》规定的支持条件,包括注册登记、研发场地、制度建设等方面的要求。《办法》对新型研发机构的支持,突出深港合作导向,在研发人员、科研能力、市场转化、产业结合等方面规定了相应条件,确保新型研发机构的深港研发转化合作水平。

(二)支持政策

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可申请享受前海管理局一系列扶持政策。在建设资金扶持方面,按照研发投入强度,设置300万、600万和1000万元三档年度支持标准;对港澳高校、研发中心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通过协议方式予以支持。在发展扶持方面,对机构获评粤港澳联合实验室、承担各级科技立项予以奖励。在制度创新方面,作为科研管理、科技要素流动、对外合作、人才管理、成果转化等先行先试政策试点单位;符合条件的推荐申报国家、省、市各级支持政策和科技立项。

(三)建设管理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向前海管理局提交申报材料,经核查通过后,须与前海管理局签订支持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建设投入、体制机制、研发团队、创新活动、创新效益等要求。前海管理局对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情况将持续进行年度评估,评估通过的可继续申请政策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满三年后,前海管理局按协议约定对其建设成效进行考核,作为后续政策支持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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